农民工社保缴纳问题发表时间:2018-10-23 09:40 在诸多上市企业的劳务派遣员工中均出现农民工的身影,农民工社保缴纳问题的规定散见于国务院相关意见或办法中。 (1)工伤保险: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十七)款: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医疗保险: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十八)款: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养老保险: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十九)款: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继续为其缴费。 (4)医疗保险新规定:根据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中医药局《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中规定:“要做好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相关政策及经办服务等方面的衔接,既要保证人人能够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又要避免重复参合(保),重复享受待遇,推动三项制度平稳、协调发展。”,即农民工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应不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 (5)住房公积金: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七条第(二十四)款: 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 |